本報4月3日訊(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曾妍 肖文淑 姚賢輔)4月1日,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衡陽“4·28”殺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2011年5月,被告人王運生被醫院確診患有肺結核,隨後,在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,陳妤娜為其主治醫生。其間,王運生對治療效果不滿,多次與陳妤娜發生爭執。出院後,王運生認為自己病情惡化,便將原因遷怒於陳妤娜,遂起意報複。2012年4月28日,王運生戴口罩,攜帶匕首進入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部,對正在伏案寫病歷的陳妤娜頭部、頸部、胸腹部等處連刺20餘刀,致其當場身亡。
  2012年12月21日,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運生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王運生以被害人陳妤娜存在醫療過錯,對案件的引發具有一定的責任,司法鑒定中心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依據不足,鑒定程序違法為由,向省高院提起上訴。
 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,王運生因對治療效果不滿而遷怒主治醫生陳妤娜,在醫院公然行凶持刀捅刺被害人陳妤娜,致陳妤娜死亡,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全案審判程序合法,故作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裁定。  (原標題:衡陽“殺醫案” 被告人終審獲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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